业务范围:节能评估 | 可行研究 | 环境影响 | 合同能源 | 清洁生产 | 能源审计 | 水土保持 | 污水处理 | 节能改造 | 资金申报 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政策法规
首页 > 政策之窗 > 政策法规 > 正文

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
2015-11-30 09:40:28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 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精神,现就推进售电侧改 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向社会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 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精神,现就推进售电侧改 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向社会资本开放售电业务,多途径培育售电侧市场竞争主体, 有利于更多的用户拥有选择权,提升售电服务质量和用户用能水 平。售电侧改革与电价改革、交易体制改革、发用电计划改革等 协调推进,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促进能源资源 优化配置,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能源消纳水平,提高供电安 全可靠性。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方向。通过逐步放开售电业务,进一步引入竞争, 完善电力市场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 用,鼓励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参与售电市场。 坚持安全高效。售电侧改革应满足供电安全和节能减排要求, 优先开放能效高、排放低、节水型的发电企业,以及单位能耗、 环保排放符合国家标准、产业政策的用户参与交易。 鼓励改革创新。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采用公示和信用承诺制 2 度,不实行行政审批。整合互联网、分布式发电、智能电网等新 兴技术,促进电力生产者和消费者互动,向用户提供智能综合能 源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完善监管机制。保证电力市场公平开放,建立规范的购售电 交易机制,在改进政府定价机制、放开发电侧和售电侧两端后, 对电网输配等自然垄断环节和市场其他主体严格监管,进一步强 化政府监管。 二、售电侧市场主体及相关业务 (一)电网企业。 电网企业是指拥有输电网、配电网运营权(包括地方电力公 司、趸售县供电公司),承担其供电营业区保底供电服务的企业, 履行确保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的基本 责任。当售电公司终止经营或无力提供售电服务时,电网企业在 保障电网安全和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供电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的 程序、内容和质量要求向相关用户供电,并向不参与市场交易的 工商业用户和无议价能力用户供电,按照政府规定收费。若营业 区内社会资本投资的配电公司无法履行责任时,由政府指定其他 电网企业代为履行。 电网企业对供电营业区内的各类用户提供电力普遍服务,保 障基本供电;无歧视地向市场主体及其用户提供报装、计量、抄 表、维修、收费等各类供电服务;保障电网公平无歧视开放,向 市场主体提供输配电服务,公开输配电网络的可用容量和实际使 用容量等信息;在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收 3 购分布式电源发电;受委托承担供电营业区内的有关电力统计工 作。 电网企业按规定向交易主体收取输配电费用(含线损和交叉 补贴),代国家收取政府性基金;按照交易中心出具的结算依据, 承担市场主体的电费结算责任,保障交易电费资金安全。 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配电业务。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 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绝对控股的, 即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同时拥有供电营业区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 权利,并切实履行相同的责任和义务。 (二)售电公司。 售电公司分三类,第一类是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第二类是 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第三 类是独立的售电公司,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不承担保底供电服 务。 售电公司以服务用户为核心,以经济、优质、安全、环保为 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鼓 励售电公司提供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和用电咨询等增值服务。 同一供电营业区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但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 该配电网经营权,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同一售电公司可在多个 供电营业区内售电。 发电公司及其他社会资本均可投资成立售电公司。拥有分布 式电源的用户,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节能服务公 司等均可从事市场化售电业务。 4 (三)用户。 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可以直接与发电公司交易, 也可以自主选择与售电公司交易,或选择不参与市场交易。 三、售电侧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 (一)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工商注册,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 2.资产要求。 (1)资产总额在 2 千万元至 1 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 售电量不超过 6 至 30 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2)资产总额在 1 亿元至 2 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 电量不超过 30 至 60 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 2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4)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其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 资产的 20%。 3.拥有与申请的售电规模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经营 场所,以及具有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特征的相关专职专业 人员,有关要求另行制定。 4.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 电类)。 (二)直接交易用户准入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单位能耗、环保排放均应达到国家 标准。 5 2.拥有自备电源的用户应按规定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 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 用费。 3.微电网用户应满足微电网接入系统的条件。 (三)市场主体准入。 1.符合准入条件的市场主体应向省级政府或由省级政府授 权的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省级政府或由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 将市场主体是否满足准入条件的信息及相关资料向社会公示。 3.省级政府或由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 市场主体纳入年度公布的市场主体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4.列入目录的市场主体可在组织交易的交易机构注册,获 准参与交易。在新的交易机构组建前,市场主体可先行在省级政 府或由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登记。 有关市场主体准入、退出办法另行制定。 (四)市场主体退出。 1.市场主体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违反交易规则和 破产倒闭的须强制退出市场,列入黑名单,不得再进入市场。退 出市场的主体由省级政府或由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在目录中删 除,交易机构取消注册,向社会公示。 2.市场主体退出之前应将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履行完 毕或转让,并处理好相关事宜。 四、市场化交易 6 (一)交易方式。 市场交易包括批发和零售交易。在交易机构注册的发电公司、 售电公司、用户等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双边交易,也可以通过交易 中心集中交易。拥有分布式电源或微网的用户可以委托售电公司 代理购售电业务。有关交易方式另行制定。 (二)交易要求。 参与交易的有关各方应符合电力市场建设的有关规定,到交 易机构注册成为市场交易主体。市场有关各方应依法依规签订合 同,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交易、服务等事项。参与双 边交易的买卖双方应符合交易的有关规定,交易结果应报有关交 易机构备案。 (三)交易价格。 放开的发用电计划部分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未放开的发 用电计划部分执行政府规定的电价。市场交易价格可以通过双方 自主协商确定或通过集中撮合、市场竞价的方式确定。参与市场 交易的用户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 补贴)、政府性基金三部分组成。 输配电价由政府核定,暂未单独核定输配电价的地区,可按 现行电网购销价差作为电力市场交易输配电价。 (四)结算方式。 发电公司、电网企业、售电公司和用户应根据有关电力交易 规则,按照自愿原则签订三方合同。电力交易机构负责提供结算 依据,电网企业负责收费、结算,负责归集交叉补贴,代收政府 7 性基金,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发电公司和售电公司支付电费。 五、信用体系建设与风险防范 (一)信息披露。 建立信息公开机制,省级政府或由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定期 公布市场准入退出标准、交易主体目录、负面清单、黑名单、监 管报告等信息。市场主体在省级政府指定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 上公示公司有关情况和信用承诺,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 定期公布公司年报。 (二)信用评价。 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机制,省级政府或由省级政府授权的 部门依据企业市场履约情况等市场行为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评价 制度,评价结果应向社会公示。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严重违法、 违规的市场主体,提出警告,勒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黑名单, 不得再进入市场。 (三)风险防范。 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加强交易监管等综合措施,努力防 范售电业务违约风险。市场发生严重异常情况时,政府可对市场 进行强制干预。 (四)强化监管。 国家能源局和省级政府应加强市场主体和交易机构的市场 行为的监管,建立完善的监管组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交易情 况和信息以及公布违反规则的行为。 六、组织实施 8 (一)分步推进。 在已核定输配电价的地区,鼓励社会资本组建售电公司,开 展试点工作。在未核定输配电价的地区,因地制宜放开售电业务, 可采取电网购销差价不变的方式开展用户直接交易。在及时对改 革试点工作进行总结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放开所有售电 业务。 (二)加强组织指导。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 国家能源局等有关部门加强与试点地区的联系与沟通,通力合作、 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售电侧改革试点相关工作。各省级政府要高 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全面负责本地区改革试 点工作,协调解决改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试点地区要按照电力体制改革总体部署,编制工作方案、配 套细则,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备案。要对改革试点情 况定期总结,及时上报,推动改革不断深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 同国家能源局要对全国试点地区改革工作总体情况进行及时总 结,宣传典型做法,推广改革成功经验。 (三)强化监督检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掌握试点地 区改革动态,加强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 监管要求对售电市场公平竞争、信息公开、合同履行、合同结算 及信用情况实施监管。对改革不到位或政策执行有偏差的及时进 行纠正,防止供应侧和需求侧能耗、排放双增高。 9 试点地区要及时检查指导各项试点探索工作。对在改革过程 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积极研究探索解决的办法和途径, 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建立电力交易督查机制,对各类准入交易企业的能耗、电耗、 环保排污水平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及时查处违规交易行为,情节 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省级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 市场主体准入、电网公平开放、市场秩序、市场主体交易行为、 电力普遍服务等实施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上一篇: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
下一篇: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 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

分享到: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