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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自治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2010-12-08 10:15:36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桂政办发〔2010〕181号
桂政办发〔2010〕18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精神,切实加强对我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组 长:林念修  自治区副主席

  副组长:檀庆瑞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梁  斌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厅长

  成 员:潘文峰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李万富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

      李杰云  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曹国生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冯振年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副厅长

      白先进  自治区农业厅总农艺师

      王  勇  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审定广西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研究、部署和指导全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主任由冯振年同志兼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广西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督促检查各地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今后,除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变动外,其他成员如有变动,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文调整,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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