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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节能减排工作的紧急通知
2010-12-08 10:10:22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节能减排工作的紧急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节能减排工作的紧急通知

桂政办发〔2010〕18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当前,节能减排工作进入关键的冲刺阶段。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节能减排工作紧急通知》(发改电〔2010〕32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区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实现我区“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前我区节能减排形势已呈现好转势头

  今年上半年全区万元生产总值能耗同比上升3.57%,二氧化硫排放量同比上升13.68%,我区节能减排形势非常严峻。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坚持把节能减排工作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认真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坚决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0〕21号)要求,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严格控制“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及时启动节能减排预警调控方案,深入开展工业节能、二氧化硫减排、化学需氧量减排三个专项行动,实行固定投资项目“区域限批”和预“区域限批”,责令来宾法资发电有限公司停产整顿,加强督促检查等强有力措施,全面推进节能减排各项工作。截至8月份,我区节能减排各项指标出现好转势头。节能方面,8月份,全区规模以上工业综合能源消费量346.8万吨标准煤,比7月份回落7.4个百分点,同比下降1.1%,是今年以来的首次同比负增长;全区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同比增长1.11%,比1-7月回落3.7个百分点。全区14个市中,有7个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同比下降,降幅最大达到14.43%;全社会用电量从高位小幅回落,1-8月,全区全社会用电量为661亿千瓦时,同比增长27.94%,增速比1-7月回落3.34个百分点,比上半年回落6.26个百分点。污染减排方面,8月份全区火电行业排放二氧化硫7899吨,比7月份少排放2099吨,9月份1日至20日排放5636吨,预计全月排放8000吨,基本上与8月份持平;全区89个污水处理厂建成污水收集管网1639公里,建成率91%;已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平均负荷率由52%提高到59.14%,其中部分市平均负荷率高于60%。

  总体上看,当前全区节能减排形势有所好转,部分指标已经回落,但回落速度还较慢。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9月17日发布的全国各省区1至8月份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显示,我区的预警等级为一级,节能形势十分严峻,完成今年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压力还很大。面对严峻形势,自治区人民政府抓好节能减排工作的决心不动摇、目标不改变、工作不减弱,继续坚持以铁的面孔、铁的纪律、铁的手段、铁的措施,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政策和行政等手段,坚决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

  二、坚决打赢节能减排攻坚战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要求,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一系列强有力的政策措施,坚决打赢我区“十一五”节能减排攻坚战。

  (一)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各项预警调控措施的落实。按照国务院节能减排督查组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今年9月初,我区已启动节能减排预警调控方案。预警调控的主要措施是突出抓好工业节能、二氧化硫减排、化学需氧量减排三个专项行动,自治区各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要切实抓好三个专项行动各项措施的落实,务求取得实效。

  1. 狠抓工业节能降耗专项行动落实。一要严格实行计划用电,从9月起至年底,每月减少用电20亿千瓦时,将每月用电量控制在60亿千瓦时以内。二要坚持不懈地对594家铁合金、电解锌、电解铝、钢铁、水泥等高耗能、低产出企业实行每月减少负荷210万千瓦的限产措施,全面启动限电计划,实行电力负荷“每日一报、三日一会、十天调度”的工作制度,及时了解调控区域和企业的电力负荷、能耗变化情况,对高耗能企业提前实行检修、轮产、限产等措施,遏制火电行业和高耗能企业能耗过快增长。三要坚决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区域限批”,对已被实行“区域限批”的来宾市,被实行预“区域限批”的河池、百色、贵港市,要严格落实各项限批措施。自治区工信委要牵头负责工业节能专项行动的指挥、组织、协调工作,统筹解决专项行动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调控企业名单。

  2. 狠抓二氧化硫减排专项行动落实。自治区环保厅要切实承担起牵头的责任。一要牵头坚决执行全区12家火力发电企业下半年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目标,严格控制火电燃煤消耗量,截至9月20日,火电企业二氧化硫排放指标剩余量还有2.02万吨,要根据剩余量,加强对火电企业的调控,确保将火电企业年度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15.86万吨以内。二要结合计划用电措施的实行,对水泥、粗钢、生铁、钢材、氧化铝、电解铝、锌、锡、锑等高能耗产品生产的重点企业产量实行控制。截至8月底,高耗能产品生产重点企业二氧化硫新增量剩余指标还有3.57万吨,要通过加强调控,将非电行业全年新增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4万吨以内。三要加强对烟气脱硫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加大对脱硫设施的管理,对超标排放企业实行停产治理。四要严格项目环境准入,停止钢铁、水泥、冶炼等产能过剩、重复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的受理和审批;对存在“未批先建”、违反产业政策、擅自改变工艺、环保“三同时”不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不健全并造成严重环境影响的项目进行立案调查,挂牌督办。

  3. 狠抓化学需氧量减排专项行动落实。一要按时完成上半年已建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附属工程建设和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要安装、调试好在线监测设备和尾水排放消毒设施,达到正式运行标准。要抓紧完善污水配套管网建设,特别是对列入年度减排计划、对完成全年减排任务影响较大的重点工程,必须尽最大努力提高管网收集能力;对进水浓度过低的污水处理厂,要尽快查明原因,及时解决;对运行不稳定的污水处理厂,要督促运营单位进一步优化工艺路线,完善在线监控和运行控制系统,加强管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各市人民政府,统筹推进全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工作。二要加快工业企业减排项目建设,全区计划安排的148个工业化学需氧量减排项目,今年要确保全部建成并投入运行,形成6.65万吨以上减排量。三要落实对季节性生产企业的生产审批措施,认真做好对制糖、淀粉和酒精等季节性生产重点企业末端污水处理设施核查及生产期间的检查,争取年底达到国家全年化学需氧量核算量5.63 万吨的要求。对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化学需氧量减排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不予批准生产;对超标排污企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责令停产整顿,列入环境违法案件进行挂牌督办。自治区环保厅要加强对化学需氧量减排专项行动的指挥、组织、协调工作,统筹解决推进中的重大问题。

  4. 严格控制城市景观照明,抓好公共和交通节能。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通知》(桂政办电〔2010〕167号)要求,严格控制城市景观照明。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牵头督查各公共机构节能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对执行不到位的单位要责令改正。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运输车辆市场准入,不让高能耗、高排放的车辆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要整合运输资源,提高实载率,对客车实载率低于70%的线路不再投放新的运力;要加速淘汰能耗高、排放超标的老旧车船和落后设备,降低能源消耗。

  (二)科学合理有序实施预警调控措施。当前,在实施节能减排调控及各专项行动方案过程中,有的市简单采取停限居民和公共服务单位用电等错误做法,影响了人民群众正常生活;个别市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对生产企业轮流停电,在社会上产生了不良影响。这些做法必须立即予以纠正。各市、各部门要正确处理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进一步完善节能减排预警调控方案,细化计划用电、优化用电、停限电工作方案,确保居民、学校、医院、党政军机关、公共服务机构、农业与水产畜牧业以及污水处理厂等有减排任务的企业用电。供电部门要加大电力设施投入,提高用电安全保障和电网运行灵活性。目前,我区一些重大项目建设在加快推进,甘蔗榨季将至,各市、各部门要按照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的原则,对生产工艺先进、效益好、产量大、产值高的大型现代化水泥企业,以及制糖和农产品生产加工等关系民生的企业,在用电指标安排上给予一定倾斜;对产品单位能耗超过国家能耗限额标准、耗能总量大、单位能耗高、污染重、附加值低的企业以及未通过环评、节能审查和土地预审的“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季节性生产企业,作为检修、限电限产、停产的调控重点,确保节能减排预警调控方案科学、合理,达到预期效果。

  三、进一步优化电力调度

  改善能源结构尤其是迅速提高水电发电比例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大幅降低能源消费总量的主要手段之一。自治区工信委、广西电网公司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电力调度手段的作用,进一步优化电力调度方案,尽可能多地安排水电企业发电,大幅提高水电发电比重,尽可能多地实现节能量;要按照“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计划用电方案和限电限产方案,促进各项措施尽快落实,取得更大成效。同时,要切实执行有利于节能减排的电价政策,在认真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基础上,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严格控制“两高”行业增长的要求,坚决实行惩罚性电价、停止供电等措施,推动节能措施尽快落实到位。

  四、正确处理节能减排与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关系

  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与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目标都是刚性任务,各级各部门在抓节能减排的同时,要切实抓好保增长,务必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为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工作而采取的淘汰落后产能、严控“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等措施对经济发展的影响,要通过加快投入、扩大内需、刺激消费等措施予以弥补。要鼓励和支持能耗低、效益好、效率高的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和轻工企业开足马力生产,尽可能增加产值,对企业因此增加的产品库存费用,各级人民政府要抓紧研究对策,给予适当支持和补助。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快预算内资金支出进度,有效推动经济增长,并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安排符合国家政策的高温补贴、边远地区补贴的发放,严格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提高职工最低工资水平,增加城镇居民购买力,刺激消费增长;有关部门要研究在节假日期间适当降低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方案,大力促进节假日旅游消费,尤其是促进自驾车旅游。各级各部门要大力支持文化产业、信息服务、物流等第三产业发展,努力提高第三产业产值的比重,促进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

  五、加强监督检查

  (一)着力加强对节能减排三个专项行动的督查。自治区工信委要加强对计划用电和限电限产措施的调控和监管,组织各级工信、供电部门组成专项督查组,深入各市、县和重点企业,确保限电限产措施落到实处。自治区环保厅要逐项检查各市各部门污染减排工作任务分解落实情况,复核化学需氧量减排量,确保各市的减排量与全年目标任务一致,每月要对各市减排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各市、县人民政府也要组织督查力量,开展工业节能和污染减排项目专项检查,查找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予以解决,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典型进行挂牌督办。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把各市节能减排进度情况报送各市市委书记、市长,对进度慢、问题多的市,要约谈主要领导。

  (二)督促相关单位抓紧巩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成果。按照国家下达我区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我区三季度前要无条件地完成淘汰落后电力产能64.4万千瓦、炼铁200万吨、水泥446.4万吨、造纸11.23万吨、皮革13万标张、铁合金2.1万吨。在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市的共同努力下,9月28日,我区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已经全面完成。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各市政府要采取强有力措施,抓紧巩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成果,坚决防止落后产能死灰复燃。

  (三)加强对严控“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对全区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进行核查清理,年底前不审批、核准和备案冶金、有色、建材、造纸、化工、制糖、纺织等“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自治区工信委要立即开展重点用能企业高耗能、高排放设备(工艺)的排查工作,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的,责令其停产。自治区工信委、物价局等部门要巩固对高耗能企业电价优惠政策的清理成果,明确超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名单,落实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坚决取缔对“两高”行业不符合政策要求的各种优惠措施。

  六、加强节能减排统计工作

  各级统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统计工作,既做到应统尽统,防止“跑冒滴漏”,又要科学分析,防止偏差。要根据我区规模以下工业非常薄弱、农业机械化水平非常低的实际,科学测算规模以下工业和农业的能源消耗。要根据我区能源产品流通规律,正确统计我区能源消费量。各级统计、工信、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基层报表数据质量的审核,坚决防止企业误报、乱报能耗和污染物减排数据。自治区环保厅和各市政府对“十一五”前四年已经削减的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尚未得到环保部认可的,要抓紧申请复核。对淘汰落后产能形成的节能量和减排量,要依法进行统计。统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将节能降耗核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通报各主管部门。

  七、切实搞好宣传报道

  按照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的部署要求,自治区宣传部门要立即制定节能减排工作宣传方案,指导协调全区节能减排宣传报道工作。各市宣传部门要制定本地区节能减排工作宣传方案,指导协调本地区宣传报道工作。自治区主要新闻媒体要加大节能减排宣传力度,在重要栏目、重要时段、重要版面跟踪报道各地区节能减排先进经验,曝光反面典型,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让广大企业和群众深入了解节能减排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营造节能减排良好的舆论氛围。自治区节能减排办在区内主要媒体设置专栏,加强宣传,每月将各市节能减排主要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排行,并在主要媒体上公布。

  八、加强“十二五”节能减排规划研究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抓紧开展我区“十二五”节能目标研究,深入分析节能潜力,提出节能目标、节能措施并与国家“十二五”节能目标相衔接。自治区环保厅要抓紧开展我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研究,努力使我区“十二五”污染减排指标既符合国家减排的总体要求,又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实际。“十二五”节能减排规划研究工作十分重要,关系到我区社会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的长远大局,各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积极配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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