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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能源管理师认定管理试行办法
2011-04-21 17:56:30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广西能源管理师认定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与国际惯例接轨,加快能源管理人才队伍的建设,提高能源管理人员的素质,保障能源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可靠的、真实的、法制性
广西能源管理师认定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与国际惯例接轨,加快能源管理人才队伍的建设,提高能源管理人员的素质,保障能源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可靠的、真实的、法制性能源数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GB/T 23331-2009《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等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能源管理师认定是在“满足市场需求、自愿申请参加”的前提下进行的。能源管理师只作为会内认定,行业、市场自主认定,不纳入其它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能源管理师,是指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及相应职称,经考试合格获得能源管理师证书,由用能单位聘任从事本单位能源管理工作,并代表市场对该单位能源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的管理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行政区域。
第五条  广西节能减排研究会管理和实施能源管理师认定工作。
第六条  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须设能源管理师。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单位,可以设能源管理师。
第七条  用能单位负责人领导能源管理师开展本单位的节能工作,保障能源管理师依法行使职权,并监督有关节能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 申请与考试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取得能源管理师资格:
(一)熟悉能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经过能源管理业务培训,或已具备从事能源管理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及相应职称;
(五)从事能源管理工作2年以上。
第九条  符合前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经考试合格的,颁发能源管理师证书。
第十条  申请能源管理师资格的人员,在报名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能源管理师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三)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四)本人近期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2张;
(五)从事能源管理工作证明。
第十一条  广西节能减排研究会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内容审核后,通知申请人参加能源管理师资格统一考试。
第十二条  能源管理师资格认定实行资格考试制度。
能源管理师资格考试的科目为:能源统计、能源审计、能源管理与能量平衡等相关专业知识及能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     
考试科目可根据市场需要进行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  广西节能减排研究会负责能源管理师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命题和考务组织等工作。
第十四条  能源管理师在聘用期间,非因下列情形,不得被解聘:
(一)不能胜任该项工作的;
(二)不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被劳动教养或受刑事处罚的;
(四)能源管理师提出辞职的;
(五)被吊销能源管理师资格证书的。
第十五条  用能单位能源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建议应当优先从获得能源管理师证书的人员中选聘。
第三章  资格认定
第十六条  每门考试满分为100分,成绩达到60分为合格。成绩不合格者可申请补考。
第十七条  对考试合格者,广西节能减排研究会颁发能源管理师证书。
第十八条  能源管理资格设置三个级别:
(一)初级能源管理师;
(二)能源管理师;
(三)高级能源管理师。
第十九条  中、高级别的申请是在获得初级资格的情况下循序式进行的。
获得初级能源管理师证书是从事能源管理的入门资格;能源管理师是获得初级能源管理师在连续从事能源管理工作满一年后方可申请;高级能源管理师是取得能源管理师后从事能源管理工作满两年方可申请,申请高级能源管理师须提交专业论文一篇。
广西节能减排研究会收到申请人的材料后,进行审查认定,并决定是否授予较高级别的资格。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能源管理师负责聘用单位的能源管理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能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
(二)参与编制所在单位能源节约规划、技术进步计划;
(三)参与拟定所在单位能源节约管理制度、奖罚制度并监督实施;
(四)参与所在单位新建、扩建项目及资源节约技术改造项目合理用能论证工作及用能设备淘汰更新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参与组织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及能量平衡测试,指导合理用能工作,负责对用能设备的维修、保养、运行状况及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和运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及其它用能巡查工作,参与用能设备的安装、测试及验收工作;
(六)参与能源节约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和信息交流及职工能源节约培训工作,参与组织开展能源节约活动;
(七)所在单位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用能单位的负责人应当积极采纳能源管理师提出的有关能源节约建议;单位职工对能源管理师执行其职务作出的指令必须服从。
第二十二条  倡导能源管理师以第三方的形式开展工作,公正地对其受聘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行使以下职权:
(一)监督国家有关能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
(二)监督检查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三)协助能源节约监测部门完成对所在单位的能源节约监测任务;对监测发现的问题,监督整改;
(四)负责有关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有关报表的核实工作;
(五)其他有关职责。
第二十三条  能源管理师发现所在单位有违反国家有关能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可以向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要求处理。用能单位负责人对能源管理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在1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   能源管理师在聘用期间,建议企业可以给予一定数额的岗位津贴。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在能源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能源管理师,由广西节能减排研究会予以奖励。
第二十六条  用能单位不依照规定聘用能源管理师、妨碍能源管理师履行职责或对其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广西节能减排研究会加强自律教育,情节严重的上报资源节约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二十七条  能源管理师不依法履行能源管理和监督义务,造成能源浪费,或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建议由所在单位予以解聘;情节严重的,并可建议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广西节能减排研究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证书的使用与管理
第一条  能源管理师证书应当合理使用,不得涂改、转让、出租和出借。
第二条  能源管理师证书由广西节能减排研究会统一设计样式,统一制定编号、加盖钢印。
第三条  能源管理师证书遗失或损坏的,取得能源管理师的人员可持有效证明,向广西节能减排研究会提出补发管理师证书的申请。经审查核实后,予以补发。
第四条  对取得能源管理师的人员,实行继续教育。
第五条  所有取得能源管理师的人员,由广西节能减排研究会注册备案。
第六条  能源管理师证书实行年检制度,广西节能减排研究会将协同用人单位对证书持有者进行年度检查。年检时间为每年的第一个季度。
第七条  所有获证者信息可在广西节能减排网上进行查询核实。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授予的能源管理师资格:
(一)未按时参加年检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管理师资格的;
(三)在从业岗位上违法违规的;
(四)其它重大不当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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