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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节能减排研究会章程
2019-07-22 15:54:50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广西节能减排研究会章程2019年6月17日,经征求常务理事会的意见,一致同意,待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再予确认。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广西节能减排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Guangxi Energy

广西节能减排研究会章程
 
2019年6月17日,经征求常务理事会的意见,一致同意,待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再予确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广西节能减排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Guangxi Energy Saving and Emission Reduction Studies Association,缩写:GESERS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全区企事业单位以及在经济界、管理界、教育界、新闻界等从事节能减排研究的自愿结成的学术性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坚持为企业服务、坚持为节能减排事业服务、坚持为社会服务的方向,发挥节能减排、智囊团和桥梁纽带作用,组织、协调、推动我区各行业的节能减排向纵深发展。探讨节能减排理论,沟通企业信息,摸索节能减排经验,探讨节能减排实践,树立企业整体良好形象,促进国内外节能减排交流。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在广西南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节能减排重点课题的调查和研究,收集、分析、发布节能减排的信息;
(二)宣传、推广、普及节能减排相关政策规定;
(三)反应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举办节能减排研讨讲座、经验交流、会展等各种活动,提供节能减排方面的评估咨询、培训等服务;
(五)编辑出版发行有关节能减排方面的书刊和资料;
(六)学术交流、科普宣传;
(七)加强节能减排资源开发引进,组织推动节能减排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八)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会章程;
有加入本会意愿;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单位会员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 提交入会申请书;
  •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 优先获得本会的服务;
  • 参与本会管理,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本会所需各种资料;
  • 维护本会的权益和声誉;
  •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 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 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 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责是: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选举和罢免理事;
  •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 制订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会员大会确定。理事会的职权是:
  •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 提出修改研究会章程意见;
  • 领导本会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代表本会对外开展各种业务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立监事。
本会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三)监督本会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四)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有权提请常务理事会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 会费;
  • 捐赠或赞助;
  • 政府资助;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利息;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
制订或修改,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1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  本会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0年 11  6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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