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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2018年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市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2018-12-26 14:58:05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关于下达南宁市2018年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市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及各年度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市专项资金项目调整计划的通知   南

关于下达南宁市2018年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市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及各年度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市专项资金项目调整计划的通知

                                                                      南发改投资〔2018〕122号
  
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将南宁市2018年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市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及各年度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市专项资金项目调整计划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以下简称“示范市计划”),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计划安排及调整情况
  (一)2018年示范市计划安排情况
  因中央专项资金有限,根据市人民政府有关会议要求,2018年示范市计划将主要支持被中央环保督察组重点督察整改及自治区和南宁市有绩效考核任务的项目。本计划安排5个典型示范项目,分别为:南宁市内河排口控源截污项目(一期工程)、生态乡村污水处理示范工程、节能减排综合改造、市直机关能耗监测工作站及南宁市节能减排示范市实施成果宣传项目,年度总投资为44020万元,安排中央财政资金补助20480万元,市财政配套20480万元。(具体项目详见附件1)
  (二)历年示范市计划调整情况
  1.根据《南宁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南财经〔2015〕1383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南宁市报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市项目”的规定,应用国家三年总考核及审计的结果,我们对历年不符合考核要求的示范项目或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建设内容的项目进行了调整。调整原则为“取消审计提出整改要求的该类型项目,并收回已兑付中央补助资金;取消未兑付中央补助资金的该类型项目;置换已兑付中央补助资金的该类型项目”,以确保符合国家考核及审计的要求。另根据各责任单位提出的意见对符合考核要求的部分示范项目建设内容、节能减排效益、业主等也进行了调整。(具体项目详见附件2、3、4)
  2.考虑到部分示范项目在示范期各年度曾进行过调整,但此次编制计划仍有调整需求,为避免计划调整过多给项目业主和责任单位造成不便,此次调整计划下达后,原南发改投资〔2015〕31号、南发改投资〔2015〕153号、南发改投资〔2016〕11号、南发改投资〔2016〕111号、南发改投资〔2016〕139号、南发改投资〔2017〕40号、南发改投资〔2017〕96号等文件不再有效。
  二、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原则
  (一)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开展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等前期准备工作,认真执行项目法人制、项目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国家有关项目建设制度,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
  (二)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切实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做到专户储存、分账核算,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挤占安排的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市专项资金。
  三、做好项目组织、监管和总结工作
  (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21部门转发关于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制度加强项目代码管理和应用工作的通知》(桂发改投资〔2018〕1277号),2018年示范市计划项目将严格执行项目代码制度。各级项目代码应用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赋码职责,在项目审批文件、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检查、信息公开等涉及使用项目名称时,应当同时标注项目代码。
  (二)以打捆切块的形式列入2018年示范市计划的项目,请责任单位对各子项目的名称、代码、主要建设内容、投资额、资金分配等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后,以正式文的形式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备案。
  (三)项目责任单位要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同时于每月5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报告项目进度、资金使用及项目形象进度等情况。项目建设完成后,责任单位要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并确保建设单位能开具有效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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