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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交易监管办法》印发
2018-02-26 17:09:41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来源:国际电力网近日,南方能源监管局印发了《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交易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管办法》),见文末附件。办法为依法依规对新一轮电改以来组建的区域交易机构实施监管奠定了坚实基础,标志
来源:国际电力网

 

        近日,南方能源监管局印发了《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交易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管办法》),见文末附件。

        办法为依法依规对新一轮电改以来组建的区域交易机构实施监管奠定了坚实基础,标志着南方区域省间电力交易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迈出了新的步伐。

        《监管办法》立足监管机构“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责和现行电力监管法规规章,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重点对相关方遵守国家批准的交易规则情况实施监管。《监管办法》包括总则、监管内容、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等内容。将南方区域跨区跨省交易监管涉及的成员分为市场交易主体、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和电网企业四个类别,并根据各自在市场交易中扮演的角色,分别明确了各自的监管内容;同时,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电改系列文件规定,明确在监管工作中可以采取信息报送、争议调解、信息系统接入、现场检查、监管通报、责令改正和信用联合惩戒等监管措施,对相关违规行为可以进行行政处罚。

        该办法由南方能源监管局会同云南、贵州能源监管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有关文件精神组织制定,旨在进一步加强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交易监管,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下一步,南方能源监管局将做好《监管办法》宣贯,进一步强化企业严格遵守交易规则的意识,加强交易各环节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更好地促进南方区域电力资源优化配置。

        详情如下:

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交易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广东、广西、海南、贵州、云南省(区)(以下简称“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交易,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交易监管。

        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交易是指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批准或者备案的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交易规则,由市场运营机构组织符合准入条件的市场主体开展的跨区跨省电力交易。

        第三条 参与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交易的市场成员应当在交易规则的范围内组织开展市场交易活动。

        第四条 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交易监管的市场成员包括以下四类:

        (一)市场交易主体:参与跨区跨省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各类市场主体。

        (二)电力交易机构包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以及五省(区)相关省(区)电力交易机构(以下分别简称“广州交易中心”、“省交易中心”)。

        (三)电力调度机构包括南方电网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南网总调”)以及五省(区)相关省级电网电力调度控制中心。

        (四)电网企业包括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南方区域内各省级电网企业。

        第五条 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交易监管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六条 南方能源监管局会同云南、贵州能源监管办(以下简称“监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央编办关于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设置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0号)有关规定,对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交易实施监管和行政执法。

第二章监管内容

第一节 市场交易主体

        第七条对市场交易主体注册情况实施监管。

        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市场交易主体应当符合有关准入条件,并按照市场规则及有关规定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注册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第八条 对市场交易主体遵守交易规则情况实施监管。

        市场交易主体应当严格遵守交易规则,按照交易规则要求参与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交易。

        第九条 对市场交易主体间公平竞争情况实施监管。

        市场交易主体应当独立参与市场,通过平等协商或者平台竞价的形式自主参与交易,不得运用市场力或者串谋操纵成交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第十条 对交易计划履行情况实施监管。

        市场交易主体应当严格履行跨区跨省电力交易形成的交易计划,因非不可抗力造成未能履约的,由电力交易机构按照交易规则进行履约考核,考核费用与当月电费一并结算。

第二节 电力交易机构

        第十一条 对广州交易中心制定实施细则和建设运营相关交易技术支持系统情况实施监管。

        广州交易中心应当根据电力交易规则和有关政策制定实施细则以及有关专项业务管理办法,经相应的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广州交易中心应当根据市场交易需要,建设功能齐全、运行可靠的电力交易技术支持系统以及有关后台服务技术支持系统。各类技术支持系统要符合政策规定并满足电力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要求,支持市场成员接入并开展各类交易。

        第十二条 对广州交易中心提供跨区跨省电力交易市场注册情况实施监管。

        广州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市场注册相关工作制度,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成市场成员的注册手续。注册结果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市场成员公开,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对广州交易中心按照交易规则组织跨区跨省电力交易情况实施监管。

        广州交易中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交易规则组织开展跨区跨省电力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市场交易主体开展各类跨区跨省电力交易,保障不同交易品种的有序衔接;按照交易规则形成无约束交易出清结果,并提交南网总调安全校核;及时发布通过安全校核或者经安全校核调整后的交易结果。

        第十四条 对月度交易计划的编制情况实施监管。

        广州交易中心应当根据跨区跨省电力交易涉及的年度计划电量月度分解、年度交易电量月度分解和月度交易电量的情况,合理制定月度交易计划,提交南网总调执行。

        广州交易中心应当会同南网总调建立相应工作制度,明确月度交易计划编制和提交各环节的时间节点、有关要求等。

        第十五条 对交易机构提供跨区跨省电力交易结算依据情况实施监管。

        广州交易中心牵头,相关省交易中心配合,负责为市场交易主体和电网企业提供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交易结算依据。

        (一)广州交易中心应当严格以实际抄表电量、交易价格、交易合同约定为依据,按照交易规则有关交易品种结算顺序、交易调整、交易曲线、偏差结算要求等规定,为市场交易主体和电网企业出具结算依据。

        (二)广州交易中心应当向市场交易主体和电网企业及时准确出具结算依据,分类切割各类应结算交易电量,并在次月初7个工作日内出具上月结算依据。

        (三)省交易中心应当按照本省(区)电力交易规则,对市场交易主体参与跨区跨省电力交易结果一并结算。

        第十六条 对跨区跨省电力交易信息披露情况实施监管。

        广州交易中心应当建立跨区跨省电力交易信息披露工作制度,包括披露信息的分类、定义、审批流程等,经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一)广州交易中心应当对市场信息按照公众信息、公开信息和私有信息分类管理。

        (二)广州交易中心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计算并公布涉及市场交易的重要参数,并在交易实施中严格落实。

        (三)广州交易中心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发布跨区跨省电力交易信息,为市场成员和社会公众提供优质的信息服务。

        第十七条 对跨区跨省电力交易信息保密情况实施监管。

        广州交易中心应当保守获取的市场成员私有信息,不得泄露影响公平竞争的信息或者涉及市场交易主体隐私的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对跨区跨省电力交易信息报送情况实施监管。

        广州交易中心应当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报送市场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交易主体注册(含变更、注销)情况、交易开展情况、安全校核情况、交易计划执行情况、交易结算情况等。

        广州交易中心可以视信息报送需要要求相关市场成员配合提供有关信息。

第三节 电力调度机构

        第十九条 对调度机构开展交易安全校核情况实施监管。

        南网总调牵头,相关省级调度机构配合,负责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交易安全校核工作。

        (一)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交易规则时限要求,及时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安全约束条件和基础数据。

        (二)电力调度机构应当严格开展安全校核,事前明确安全校核标准,按照交易规则有关规定削减、调整未通过安全校核的交易意向,以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三)电力调度机构应当视市场交易主体需要解释未通过安全校核的原因。

        第二十条 对调度机构执行交易计划情况实施监管。

        南网总调应当按照通过安全校核的交易计划编制调度计划并严格执行。如因客观原因无法落实交易计划的,南网总调应当记录超计划送电或欠计划送电情况,并将有关情况提交广州交易中心,由广州交易中心通过交易技术支持系统向市场交易主体说明。

        第二十一条 对调度运行信息披露情况实施监管。

        南网总调应当建立电力调度机构信息披露工作制度,及时、准确、完整披露电网调度运行信息,其中跨区跨省电力交易涉及的电网基础信息和运行信息,会同广州交易中心披露。

        第四节 电网企业

        第二十二条 对电网企业提供抄表和计量数据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为市场交易主体安装符合技术规范、通过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认可和相关部门验收的计量装置,并按照交易规则中交易品种和结算周期要求,为电力交易机构及时、准确、完整提供交易结算所需的计量数据。

        第二十三条 对电网企业提供输配电服务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公平开放电网,为市场交易主体无歧视提供输配电服务。

        第二十四条 对电费及时足额结算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根据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的结算依据,与市场交易主体或其他电网企业及时、足额结算相关费用,结算周期按有关合同约定或国家有关电费结算要求执行。

        在市场交易主体与电网企业的电费结算和支付方式不变情况下,由电网企业承担电力用户侧欠费风险,保障交易电费资金安全。

第三章 监管措施

        第二十五条 监管机构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电力市场成员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

        电力市场成员应当及时、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虚报、瞒报。

        第二十六条 市场交易主体之间、市场交易主体与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电网企业之间因跨区跨省电力交易发生争议的,由监管机构按照《国家能源局能源争议纠纷调解规定》进行调解。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和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监管机构举报。监管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依法依规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电力交易机构应当按照监管机构要求将交易相关技术支持系统接入监管信息系统。

        在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前,电力交易机构应当按照监管机构要求开通具有相应权限的账号,便利监管机构访问交易技术支持系统。

        第二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监管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电力市场成员单位工作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电力市场成员单位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记录、业务函电、通信信息、电子数据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三十条 电力市场成员违反本办法的,监管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监管约谈、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出具监管意见、监管通报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按照国家规定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电力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至十条、第二十二至二十四条规定的,由监管机构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至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监管机构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电力企业、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监管机构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市场交易主体违反《价格法》、《反垄断法》等有关规定的,由监管机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南方能源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国家能源局监管司,云南、贵州能源监管办,广东、广西、海南、贵州、云南省(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厅))、能源局、物价局,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市场管理委员会代表。

 

南方能源监管局综合处

2018年2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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