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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
2016-07-19 09:43:29   来源:贵州环境保护厅   作者:   评论:0   点击:

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黔环通[2016]12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仁怀市、威宁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按照《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


黔环通[2016]12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仁怀市、威宁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按照《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总体部署,为认真贯御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四次、五次、六次全会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在全省执行最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制度、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和省委全面深化改草领导小组第十六次全体会议要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及《关于规划环评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空问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试行)》(环办环评(2016)14号)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使规划环评工作尽早介入规划编制,并将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充分融入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的全过程,切实发挥优化规划目标定位、功能分区、产业布局、开发规模和结构的作用,由督企转变为督政,推进区域(流域)环境质量改善以及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作用,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为全面加强规划环评工作,建立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机制,实现强化宏观指导、简化微观管理的目标,现就加强规划环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切实加强规划环评工作,从决策源头预防环境污染,是创新管理方式,做好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手段。加强规划环评工作,强化规划环评对建设项目环评的指导和约束作用,并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落实规划环评要求,切实发挥规划和项日环评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

  (三)本意见所指重点领域的规划环评是指包含重大项目布局、结构、规模等的规划环评,即“经济开发区和产业园区规划,公路、铁路及轨道交通规划,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区域(流域)水利水电开发规划,重点领域(磅煤化工、黑色金属、有色金属、能源等有关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等相关领域规划环评。

  (四)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十五条“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和第十六条“规划编制机关在报迷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子审批”要求:

  一是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在审批相关规划时,规划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须作为规划审批的前置条件,并在规划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规划环评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未附送规划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的规划,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二是严格执行《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日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的意见》(环发[2015]178号)第十二条“各级环保部门在审批项目环评文件前,应认真分析项目涉及的规划及其环评情况,并将与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符合性作为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对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要求的建设项目,其环评文件应按照规划环评的意见进行简化;对于明显不符合相关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项目环评文件,各级环保部门应将与规划环评结论的特合性作为项目审批的依据之一;对于要求项日环评中深入论证的内容,应强化论证。”第十四条“按照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对于相关项日环评应简化的内容,可采用在项目环评文件中引用规划环评结论、减少环评文件内容或章节等方式实现。”第十五条“对于在项目环评审查中,发现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经审查没有完成相应工作任务、不能为项目环评提供指导和约束的,或是发现相关规划在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或是规划环评结论与审查意见未得到有效落实的,有关单位和各级环保部门不得以规划已开展环评为理由,随意简化规划所包含项目环评的工作内容,甚至降低评价类别。”

二、重点领域规划环评的主要工作任务

  (五)经济开发区和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应以推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以及做好环境风险防控为目标,在判别经济开发区和产业园区现有资源、重大环境问题的基础上,基于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针对经济开发区和产业园区规划方案,.在主体功能区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尺度上判定经济开发区和产业园区选址、布局和主导产业选择的环境合理性,提出优化产业定位、布局、结构、规模以及重大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方案的建议;提出经济开发区和产业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上限要求和环境准入条件,并结合城市或区域环境目标提出经济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产业发展的负面清单。

  (六)公路、铁路及轨道交通规划环评。主要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区域城际铁路建设规划及国家和省级公路网规划等,其环评应结合线路走向及规模,从维护区域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稳定性、协调与城镇生活空间布局关系的角度,论证线网规模、布局、敷设方式和重要站场的环境合理性,提出选址、选线及避让生态环境敏感目标和重要生态环境功能区等要求,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的对策措施。

  (七)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环评。应结合区域资源环境特征,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等要求,从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稳定性的角度,明确禁止开发的红线区域和规划实施的关键性制约因素,提出优化矿产资源开发的布局、规模、开发方式、建设时序等建议,合理确定开发方案,明确预防和减缓不利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

  (八)区域(流域)水利水电开发规划环评。根;据区域(流域)资源票赋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应加强规划实施对区域、流域生态系统及生态环境敏感目标造成的长期累积性影响评价,提出区域资源环境要素的优化配置方案,结合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系统整体性保护要求,划定禁止或限制开发的红线区域、流域范围,控制开发强度,优化开发方案。

  (九)重点领域(磅煤化工、黑色金属、有色金属、能源等有关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的规划环评。应结合具体规划特征和环评工作成果,论证区域产业发展定位的环境合理性,提出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和差别化环境准入条件,发挥对规划编制、产业发展的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的指导作用,并在环评结论中提出对规划所包含的项目环评的指导意见;对于项目环评可以简化的内容,应提出合理的简化清单;对于需在项目环评阶段深入论证的,应提出论证的重点内容。

  (十)适时开展城市(新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试点工作。

  (十一)开展县级(含县市级)的专项规划环评工作。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相关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县级(合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來业、畜牧业、水利、旅游等有关专项规划,须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主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为:农业的有关专项规划(渔业发展规划、种植业发展规划)、畜牧业有关专项规划(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旅游有关专项规划(旅游区的发展总体规划)等。

三、建立规划环评联动工作机制

  (十二)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查规划环评过程中应根据规划涉及的内容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和行业专家的意见建议。对于已经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的规划环评中的项目环评文件可以按照规划环评的意见进行简化;对于在项目环评审查中,发现规划环评经审查设有完成相应工作任务、不能为项目环评提供指导和约束的,或是发现相关规划在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或是规划环评结论与审查意见未得到有效落实的,有关单位和各级环保部门不得以规划已开展环评为理由,随意简化规划所包含项日环评的工作内容甚至降低评价等级。

  (十三)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二十四条,“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开展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告规划审批机关,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及时调整规划中的项日建设时序。

  (十四)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五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的费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支出管理,接受审计监督。”规划环评编制费用应在规划编制预算内。

四、健全联动工作保障体系

  (十五)建立规划环评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加强横向联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互通信息,形成合力。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规划环评实施情况督查工作,强化对各级政府规划环评工作开展情况的督导。

  (十六)探索建立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的数据库及管理应用平台,推动规划环评信息共享,为加强规划环评工作做好技术借备

  (十七)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规划环评、项日环评与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有效街接,在建设项日事中事后监管中严格落实规划环评结论和项目环评审批要求。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将进一步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提升规划环评宏观把控和指导的管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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