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
设施建设备选项目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农垦局:
2016年 2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印发《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备选项目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于3月10日前,将备选项目文件及有关材料报送该司。为做好我区2016年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排原则
(一)规划战略优先。结合正在组织编制的“十三五”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两个规划,围绕“城镇全覆盖”目标要求,支持重点逐步由城市向县城、建制镇设施建设覆盖,集中资金予以支持。
(二)加强示范引领。对采用焚烧等资源化处理技术的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建设项目、城镇污水垃圾处理领域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示范试点项目、采用先进技术的污泥处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项目、缺水地区中水回用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三)前期条件具备。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土地、规划、环评、能评、资金等前期工作落实,配套条件较好,能够保证在2016年开工建设;所在地区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已经建立,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不低于0.8元/立方米,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不低于5元/户·月;项目法人明确,产权关系明晰。
(四)落实监管措施。各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项目监管,督促项目建设进度,并按旬上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国家和自治区将运用专项稽查、委托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各地执行投资计划以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我委统一要求将相关项目通过投资计划编报库上报,并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二、项目申报范围
(一)城镇污水处理项目,主要包括:
1、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项目。重点是已建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项目;鼓励为实现雨污分流而进行的污水管网建设和改造项目。
2、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项目。重点是尚未建成投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县城项目,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
3、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建设项目。优先支持污泥处理量大、处理技术先进的项目。
4、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再生利用设施建设项目。优先支持严重缺水地区的项目。
(二)生活垃圾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1、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重点是尚未具备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的县城项目;环境敏感地区大型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其中,重点支持采用焚烧等资源化处理技术的项目,各地申报备选项目中焚烧处理能力占比应不低于30%。
2、生活垃圾收转运设施项目。重点是覆盖到建制镇的项目。
3、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项目。
(三)示范试点项目
1、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示范试点项目。仅限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确定的试点地区实施方案中涉及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的重大支撑项目。
2、垃圾资源化处理示范项目。适当安排符合肥料标准,并获得农业部门颁发的肥料证书的垃圾制肥示范项目,以及除焚烧、填埋以外具有长期稳定出路的其他垃圾资源化示范项目。
四、投资规模及补助比例
单个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含已下达过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比例原则上按总投资的60%申请。
受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限制,2016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将优先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未安排以及不符合专项建设基金支持条件的项目。
五、项目申报要求
(一)申报的组织工作
各市发展改革委要与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协调配合,按照选项范围和选项条件,认真组织遴选备选项目,切实提高上报项目质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针对地方污水、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规模、技术工艺、厂网配套等方面加强审核,各市发展改革部门在充分听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将项目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审核把关和限制要求
1.各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要求、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项目前期工作是否落实进行严格审查,并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并出具承诺书。请妥善保存相关项目申报材料及评审材料,以备稽查和审计。
2.此前已经获得中央财政投资或其他部门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经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他司局或国家其他部门的项目不得多头申报。对以往审计、稽查发现问题或调整项目较多的地市应限制申报。
(三)申报材料
1、各市发展改革委上报的备选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正式文件。文件中应包括2016年备选项目的总体情况(项目数、总投资、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情况),项目实施后预计完成的设施建设能力目标,本市城镇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率总体提高情况(设市城市、县城、建制镇分列)。
2.备选项目汇总表(污水处理备选项目与垃圾处理备选项目分别汇总,且在备注栏注明每个项目已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情况,具体要求见附件1、附件2)。
3.有关项目材料单行本(污水处理备选项目与垃圾处理备选项目分别列出目录,不装订)。
(1)项目核准、审批、或备案以及土地、规划、能评、环评等审批文件的复印件;
(2)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工艺路线、规模、主要技术参数等相关内容的审核意见;
(3)污水或垃圾收费文件;
(4)配套资金证明(包括地方配套资金承诺文件、银行贷款承诺函、贷款合同或授信协议、企业自筹承诺文件等),本年度资金必须平衡;
(5)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说明(应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出具委托函,委托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对国有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并附该企业的营业执照;如项目法人为国有独资企业,附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可不出具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说明);
(6)新建项目预计开工时间的说明或已开工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的说明;
(7)污泥无害化处置及资源化利用项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需报送核准或审批通过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8)市发展改革委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承诺书。
4、电子材料。2016年备选项目申报仍继续采取“中央投资项目编报系统软件”(软件及使用说明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互联网政务服务中心—下载专区—软件下载栏目下载最新版本),导出的项目库文件(后缀为imo)电子版,与项目汇总表一并刻录成光盘(优盘无法受理)上报。同时,按照发改办投资〔2015〕3277号文件要求,为保证今后工作的连续性,具备条件的地区应尽可能将相关项目导入国家重大项目库“三年滚动计划”。请认真核对编报系统软件导出的电子版材料,相关项目信息必须完整并与项目汇总表内容一致。
(四)信息公开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对拟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我委将在门户网站上公开项目名称、建设内容等信息。凡申报备选项目的企业和单位,视同同意公开相关项目信息。不同意公开相关信息的项目,请勿申报。
(五)申报时间
请于2016年3月2日前,将申报文件、项目汇总表、项目清单列表及有关材料单行本(含电子版)一式三份,“中央投资项目编报系统软件”导出的项目库电子版等材料报送我委(环资处)。请严格遵守时限要求,过期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附件:
1、2016年污水处理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汇总表
2、2016年垃圾处理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汇总表
3、2016年污水垃圾处理项目清单列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2月 日
(联系人及电话:严坚真 0771-2328395,传真0771-2328016,电子邮箱:fgw1000@163.com)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
2016-02-23 14:05:03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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