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范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增强我区产品的竞争力,培育我区自有品牌。根据WTO《原产地规则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我会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的申报工作,望有条件的单位积极组织参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义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生态原产地产品是指产品生命周期中符合绿色环保、节能低碳、资源节约要求并具有原产地特征和特性的良好生态型产品。包括但不限于:
农林牧渔产品及加工食品(蔬菜瓜果、粮食油料、水产品、畜禽蛋、茶叶、食品饮料、中草药材等);
工艺品(画、陶瓷、刺绣、雕刻品等);
工业制成品(新能源车辆、环保型产品、新材料等)。
二、保护制度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是一项源于欧盟,并由国家质检总局率先在中国实施的保护制度,并负责统一管理。
三、评定依据
1.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通则;(附件1)
2.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技术规范;(附件2)
3.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导则等。(附件3)
四、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的意义
(一)政府层面
1. 是“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的集中体现,是遵循绿色发展的创新实践,是践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促进经济向生态产业化,产业生态化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2. 对向绿色外贸转变,培育外贸绿色新资源,破解技术性贸易壁垒尤其是绿色贸易具有全新积极意义。
(二)企业层面
1. 有助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2. 有助于打造绿色消费品牌,赢得消费者和社会信赖,提升产品档次和附加值,增强产品国内外市场的绿色竞争力;
3. 有助于营造和彰显绿色企业文化,享受国家绿色政策支持。
4. 可直接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施加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标志。
五、申报流程
1. 申报
由我会帮助申报方组织收集相关资料,编制成《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报告书,向区检验检疫部门申请。
2. 申请受理后,对申请人所申报产品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产品报国家质检总局。
3. 评定
经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第三方评定机构实施评定,国家质检总局采信第三方机构评定结果并作出认定。
4. 批准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保护公告,颁发《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证书》。
5. 我会负责以上全套流程的咨询服务。
六、申报资料及费用
(一)申报资料 申请人填写《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申请书》,并提供如下资料:
1. 由地方政府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产地范围证明文件
2. 符合绿色环保、低碳节能、资源节约要求的证明文件;
3. 产品技术指标、相关标准、生产或形成时所需的原材料、生产工艺、流程、主要质量特性;
4. 产品质量与生态环境、人文因素、科技创新等相关资料;
5. 产品品牌(注册商标、专利权、自主知识产权);
6. 产品销售状况、消费者认可度、行业地位;
7. 其他相关资料。
(二)申报费用 申报费用由三部分组成:
1. 咨询服务费;
2. 检测评定费;
3. 专家差旅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广西节能减排研究会
联系电话:0771-5840626
地址:南宁市新竹路14号审计厅培训基地6楼
网址:http://www.gxjnjp.org ( 附件下载网址 )
2016年8月8日
附件:
4.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申请书;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