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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减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1-02-14 14:58:02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区节能减排工作,自治区本级财政设立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以桂政发[2007]2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区节能减排工作,自治区本级财政设立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以桂政发[2007]2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大额专项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5]53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能减排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商有关业务主管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厅关于成立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7]117号)确定的职责共同管理。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三条 节能减排资金来源:
  (一)中央财政下达我区的各项节能减排资金。
  (二)自治区本级预算内专项资金。包括自治区本级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安排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
  (三)历年结转或取消的项目收回的节能减排资金。
  (四)按规定其他可用于节能减排的资金。

第三章 资金使用原则

  第四条 能减排资金的使用遵循如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保证重点。节能减排资金在对各行业、各领域统筹兼顾适当支持的基础上,重点支持工业企业技改节能、淘汰落后产能、建筑节能、二氧化硫减排、COD减排以及节能减排监测能力建设等。
  (二)整合资金,倾斜安排。整合现有涉及节能减排的企业技术改造、基本建设、环境保护、城镇建设、墙改节能、科技成果转化等专项资金,将资金倾斜安排用于支持节能减排项目,使资金形成合力,进一步提高节能减排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考核确认,以奖代补为主。实行财政补助资金量与节能减排量挂钩,节能减排量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自治区有关部门予以考核确认,并主要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对部分节能减排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或前期经费补助方式予以支持,提高项目单位开展节能减排的积极性和资金使用效益。
  (四)公开透明,加强监督。节能减排资金的分配,严格按照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进行。

第四章 金支持范围和重点

  第五条 减排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中央财政下达我区各项节能减排资金明确的支持范围;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减排实施方案》明确的支持范围;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支持范围。
  第六条 节能减排资金的支持重点 :
  (一) 重点行业节能减排;
  (二) 重点企业节能减排;
  (三)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关闭污染小企业;
  (四) 建筑领域节能减排;
  (五) 主要污染物减排;
  (六) 节能减排监测能为建设。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试行专户管理。即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商自治区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分配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通过专户将资金拨付到各市财政部门及自治区本级项目实施单位。部分以奖代补资金可采取提前预拨、年度清算的方式支持各市开展节能减排工作。
  第八条 根据节能减排的具体内容,自治区财政厅将会同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具体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节能减排资金的管理,并将专项资金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条 减排资金项目建设内容和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如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工作,加强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减排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挤占、截留和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将不定期开展检查和考核,对节能减排资金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重点对资金到位及使用、实际节能减排效果等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汇总上一年度节能减排资金的收支和结余情况以及项目建设情况、节能减排效果情况等,于每年6月底前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采取通报批评、取消申报资格、停止拨付资金或追缴已拨付资金等措予以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附则解释。
  第十八条 各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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