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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2010能源关键词之政策
2010-12-31 16:11:35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2010年,防通胀、扩内需、调结构成为宏观政策的新命题。在新命题下,纵观中国能源行业的政策,给力的能源政策颇多,现将一年来能源政策梳理如下,以飨读者。  1  淘汰落后产能  今年是十一五收官之年

  2010年,防通胀、扩内需、调结构成为宏观政策的新命题。在新命题下,纵观中国能源行业的政策,“给力”的能源政策颇多,现将一年来能源政策梳理如下,以飨读者。

    1  淘汰落后产能

  今年是“十一五”收官之年,各地按照中央要求大力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调整产业结构,遏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为节能目标完成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局长张国宝曾表示,要综合运用“上大压小”优惠措施等方式,运用经济手段鼓励地方和企业“上大压小”。

  今年5月21日,国家能源局与26个省份在北京签订了2010年关停小火电机组责任书,以确保实现今年三季度前关停1000万千瓦小火电机组的目标。国家能源局将超过1000万千瓦的小火电关停计划分解落实到140多家电厂的近400台机组,同时明确了关停时间。在已完成“十一五”关停目标的16个省份中,有12个省份主动增加了关停计划。

  “十一五”全国累计关停小火电机组超过7000万千瓦。按同等电量由大机组代发计算,每年可节约原煤8100万吨,减少二氧化硫排放140万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1.64亿吨,分别比2005年减少2.6%、5.5%和3.2%。

  “小火电之所以能按计划甚至超额关停,主要得益于国家政策导向下的市场化运作。这样既有序地落实了国家政策,也帮助电力企业在压小之后效益增长或者寻找新的出路。”有地方发改委人士如是向本报记者表示。

  但是,应该注意的是,随着小火电关停工作的不断深入,可关停机组已经较少,关停难度逐步加大,人员安置任务更加繁重,债务处理更加困难,资产关系更加复杂,给关停工作带来重重困难。

  有业内人士建议,关停小火电应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调动电网企业和电力企业的积极性,将发电量更多地调度给大机组和清洁机组。应当大力推广淘汰小火电机组进入产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虽然对交易成本可能有更高的要求、现在的交易还不够活跃,但在这样一种透明的机制下,国有资产的价值将会更加接近其真实价值,防止被低估,避免出现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

  上大压小涉及到企业、员工、政府部门等多方利益,在执行时,如果只靠行政手段,恐怕难以为继。只有把关停的机制设计好,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将损失降到最低,平衡各方利益,火电企业得到相应的合理补偿,上大压小才能继续做下去。

  2  战略性新兴产业

  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不仅能有效缓解全球日趋严峻的能源、资源、环境等问题,也将决定我国在未来经济全球化过程中的作用和地位。

  历经一年多座谈研讨,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在今年横空出世。9月8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下称《决定》),明确锁定了七大战略新兴产业,其中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与能源有关的产业占据了半壁江山。会议还确定了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点方向、主要任务和扶持政策,并强调将加大对新兴产业的财税金融等政策扶持力度。

  业内专家表示,战略产业名单敲定后,对节能环保与新能源产业提供的政策倾斜会比“十一五”期间更大,对风电、光伏、核电、新能源汽车等行业提出的发展目标也将更高。《决定》规划,到2015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将形成健康发展、协调推进的基本格局,对产业结构升级的推动作用显著增强,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力争达到8%左右;到2020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力争达到15%左右。这些无疑将为入榜的能源相关行业带来重大利好。

  业内普遍认为,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的制定,对于推进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升我国自主发展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此次规划有望为我国带来“弯道超车”效应。 

  目前,各地正根据中央规划,紧锣密鼓地制定、出台本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有业内人士建议,在区域层面上,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应因地制宜,并且有重点、有选择地推进。选择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方向时,应尽可能符合本地区的资源禀赋。

  此外,有专家指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资源配置应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要在政府做好规划的基础上,把政府力量与市场力量有效结合起来,并坚持由企业组织实施和实现收益。

  3  煤炭整合“三跨”

  面对自去年下半年开始的山西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风暴”所遭遇的“国进民退”非议,2010年伊始,国家发改委联合山西省政府联合召开通报会,首次从国家层面为山西煤改“正名”。

  自此,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浪潮开始在河南、内蒙古、陕西等省区席卷。随着河南省三大煤炭企业航母,山东省“七变二”煤企格局等的相继成型,主要产煤省区的资源整合工作开始取得一系列突破性进展。

  尽管如此,根据权威数据,我国目前大大小小的煤矿数量仍过万,从确保安全生产和提高产业集中度的角度来说,仍决定着目前的煤炭资源需要进一步深度整合。在此背景下,今年10月,国家发改委转发国务院批复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荐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加快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的意义,并提出了“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作为整合主体,鼓励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企业参与兼并重组工作”的相关政策。由此,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由此上升为“国策”。

  从目前来看,各个省区范围内的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的工作进展比较顺利,跨行业参与兼并重组在此前几年也有突破,但业内专家纷纷指出,跨地区进行兼并重组是此项工作目前最大的难点,因为这涉及到地区之间的利益分配。

  在此问题上,国家也有意采取措施予以推动,今年8月内蒙古上海庙矿区国家级能源化工基地的开建便被认为是这一意图的标志性事件,因为上海庙矿区是内蒙古和宁夏首次跨越省区界限,进行资源整合工作的一次成功实践。

  11月9日,全国煤炭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从会上公布的有关煤炭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相关信息来看,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仍将是未来五年煤炭工业发展的主旋律。“十二五”期间,煤炭工业还将形成10个亿吨级和10个5000万吨级的煤炭大企业集团,如果此目标届时如期实现,那么煤炭产业集中度将在目前基础上有大幅提高,煤炭稳定供应对保证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将进一步增强。但目前的问题仍是,实现这一目标需要通过资源整合工作的进一步加深,但继续推进的动力何在,或许仍是困扰业界的一大难题。

  4  山西“综改区”

  12月1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改委正式批复设立“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下称“综改区”),这是我国设立的第9个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也是全国第1个全省域、全方位、系统性的国家级“综改区”。

  与之前的其他8地相比,山西“综改区”更多体现了中央的指令改革意图。在转型发展上,国家允许山西“先行先试”,体现在金融、土地、财税、投资等多方面。具体为,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政策、财税体制改革、煤炭行业资源税从价征收试点、完善采矿权市场和资源有偿使用机制、深化金融改革、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等方面。

  “综改区”落地后,不少人认为“这是改革开放以来,山西迎来的含金量最高的一个经济特区方案”,有媒体把标题做成“30年来,最给力政策”。可见中央对山西综改区寄予厚望。《中国能源报》记者采访中,多位业内人士表示,山西省“综改区”将为国内其他的资源性城市的转型提供先进的经验。

  本报记者了解到,目前,山西省发改委正在加紧制定更为详细的“综改区”实施方案,待方案完善后再上报国家发改委申请报批。

  5  “领导带班下井”

  今年开春,神华集团骆驼山煤矿透水事故,以及随后的山西华晋焦煤“3·28”煤矿透水事故的发生,令举国震惊。事故留给业界巨大的警示:煤矿安全事故到了必须出重拳的地步。

  随着后来全国各省区范围内事故的接连发生,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发布,7月19日,作为煤矿安全主管部门的国家安监总局终于开始发力,规定包括“六大”矿长在内的各地煤矿领导必须履行带班下井职责,并规定了各种职务下井的次数和职责。

  “矿领导带班下井”是一个既老又新的制度。早在2005年,国务院就出台相关规定,要求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轮流带班下井。但这一规定并没有得到很好落实。此次是从国家政策的层面上对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强化。制度颁布后,全国各地的大小煤矿领导的安全责任空前高涨,尽管随后发生过如11月16日的平顶山“9·8”矿难等事故,但在一定程度上也收到了成效:11月22日,四川威远煤矿发生透水事故,被困的29名矿工全部获救。在此次事故中,该矿副矿长兼总工程师张洪良在井下指导救援,并最后一个升井。因此,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王树鹤表示,威远煤矿透水事故的成功自救,将对全国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起到借鉴作用。他说,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对29名矿工成功获救作用明显。

  2010年,全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有望将至0.7以下,比2009年下降0.1。如果这0.1的下降率主要是因为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切实落实,那我们有理由期待这一政策继续发挥效力,但更需要期待,好制度能得到坚持,并成为长久机制。

  6  合同能源管理

  说到2010年能源领域的政策,不能不提合同能源管理。扶持培育一批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发展壮大一批综合性大型节能服务公司,国家发改委联合相关部门四次发文,一次比一次细化。

  第一次是4月2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提出,将采取资金补贴、税收、会计和金融四方面措施推动合同能源管理发展。采访中,多位专家向本报记者表示,《意见》的出台是我国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经验、寻求节能服务产业突破、改变产业目前规模偏小、发展水平较低这一现状的一次新尝试。

  第二次是6月3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办法》规定,对节能服务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给予奖励。奖励条件为年节能量100吨标准煤以上(工业节能项目年节能量500吨标准煤以上)、10000吨标准煤以下的项目。奖励标准为中央财政240元/吨标准煤,地方配套奖励资金不低于60元/吨标准煤。

  第三次是6月29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共同发布《关于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求及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介绍了如何申请2010年合同能源管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

  第四次是10月19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布《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下称《补充通知》)。《补充通知》规定了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更明确了太阳能、风能、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和热电联产等类项目不能申请财政奖励。于此同时,被业界千呼万唤的操作细则——《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一并发布。

  为更好的推动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很多政府部门都在默默的工作着。例如,7月27日至8月31日工信部组织申报工业领域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案例,择优编入《工业领域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案例集》(下称《案例集》)。编制《案例集》目的是为工业企业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搭建服务平台,向工业企业推荐一批优秀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有了今年的务实基础,可以预见,明年合同能源管理将迈上新台阶,作为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的节能环保产业也将迎来重大发展机遇。

  7  “新36条”

  “非公经济36条”颁布5年之后,国务院于2010年5月13日再次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由于该意见共有36条,为了与非公经济36条相区别,故被简称为“新36条”。 

  “新36条”要求各地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入的行业和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工程、电力、石油天然气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等领域建设。

  其中对能源行业明确提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力建设。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建设,参股建设核电站。”“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石油天然气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开展油气勘探开发。”“ 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节能减排、新能源、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这让一直呼声极高的关于民营资本进入核电站建设以及油气勘探开发领域终于等到了明确的官方支持。然而,目前核电建设投资方面并没有给民间资本留出多余的空间,由于民间资本大多规模小、数量多,加之比较分散,其参股核电站后的情况将非常复杂;油气勘探开发领域,民营企业的资金实力难以独自或合作参与巨额项目,此外,防范腐败和环保合理开发也是民间资本参与油气勘探开发需要面对的两大问题。

  其实,让民营资本公平地进入垄断能源行业,是对民企、国企、消费者和政府都有利的多赢之举。只有当民企拥有与国企平等的市场地位后,才能完善市场定价和服务机制,建立健全市场经济和法制秩序,使要素价格市场化,实现经济结构转型。也只有破除垄断行业利益集团的“豪门化”和“权贵化”,才能实现社会的收入分配公平、杜绝滋生腐败的温床。

  专家建议,让鼓励民资进入垄断行业的政策落到实处,国家应降低垄断行业的市场准入门槛,切实改革审批制度,破除不合理的进入壁垒。对投资能源领域的民营企业,国家应为其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并切实解决民营企业融资渠道、资本集中、技术创新等问题。此外,政府必须调动全社会的资源和力量,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新出台的经济刺激计划和相关政策,必须和资源能源价格改革及垄断行业改革相配合。

  8  首部油气管道法

  我国首部保护特定设施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国务院1989年颁布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以及2001年的条例修订案所不同的是,该法新增了管道规划与城乡建设关系的内容,这也凸显出制订该法的初衷本就是顺应我国经济社会迅猛发展和城乡建设不断加快的需要。近年来,管道保护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打孔盗油等违法犯罪事件层出不穷,因此制订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专门法律变得迫切起来。据了解,到“十二五”末期,我国长输油气管道总长将超过10万公里,维护管道安全任重道远。

  此外,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还明文规定管道企业在环境被污染时要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管道泄露的石油和因管道抢修排放的石油造成环境污染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治理。因第三人的行为致使管道泄露造成环境污染的,管道企业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治理费用。这一条款的提出,其背景正是近期重大管道安全事故的时有发生。例如今年7月,中石油在大连新港发生原油管道恶性爆炸案,导致大量原油泄露入海,给周边环境造成巨大的威胁。有专家指出,管道法的实施有助于国家有关部委厘清事故责任问题。

  值得关注的是管道保护法的问世并非终点,首先该法并未明确执法主体,法律中出现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职能在我国目前的部委架构中到底是由国家发改委还是其下属的国家能源局承担尚不明晰;其次该法并未涉及海洋石油天然气管道,而据国家能源局局长张国宝在9月25日的管道法实施座谈会上透露,国务院已将海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纳入立法日程。由此可见,石油天然气管道法未来有待进一步完善。

  9  资源税改

  2010年,尤其是在煤价高企、电力行业不振的后半年,资源税改革的任何风吹草动都会引起多方关注。

  上半年新疆打响了资源税改革试点的第一炮,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适当提高了税额标准;11月又迎来了煤炭资源税草案可能年底出台的消息。煤炭资源税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拟定3%-5%。

  早在2008年之前,我国就对部分资源性产品进行了资源税改革,部分资源性产品税率涨幅高达16倍,之后因为受到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资源税改革才暂时搁浅。

  这个问题探讨很久了,一直没有推行,是因为会引起连锁反应。专家普遍的观点是,煤炭资源税调整,在煤价走低的时候更合适。煤炭工业协会的人士表示,资源税改革应统一考虑煤炭行业的税赋,煤炭行业的税费应统一调整、改革,做到公平合理。

  为防止煤炭资源税改革给电力行业带来的强大压力,有专家建议,虽然现在电价不可能马上放开,国家可以通过税收、财政、金融手段在发电环节支持火电厂。

  煤炭资源税风波未平,环境税和碳税又起。据了解,环境税以独立税种形式推出,采用从量计征方式,首先对二氧化硫和废水两个税目进行征收。初始征收的税负和排污费相当。环境税征收方案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三部门通过,已上报至国务院。而碳税方案已上交全国人大,会在环境税之前通过人大批准。

  环境税消息一出,引发股市明显反应,环保股、污水处理企业股票出现较大涨幅。然而,业内人士认为,市场的反应有时并不能真实反映政策的意义和目的。事实上,由于之前排污费征收不足的前车之鉴,对环境税能否真正发挥作用,我们还不能过早下结论。

  10  “金太阳”组合拳

  根据业界说法,我国为启动光伏市场,坚持招标电价和项目补贴“两条腿走路”的原则。然而,相对于前者促使中标电价日趋平价上网水平的积极效果,以金太阳示范工程为典型的后者,其步伐走得明显缓慢。有消息称,自去年7月《关于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通知》发布,到今年9月相关部门下发《关于加强金太阳示范工程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在去年批准总规模为690兆瓦的项目中,已开工项目规模不足总规模一半。

  业内分析认为,示范项目所需关键设备供应困难、用户侧并网和电量自发自用鼓励政策难以落实、补贴资金下拨流程不畅等因素,成为阻碍金太阳项目开展的“绊脚石”。

  令人欣慰的是,针对这些问题,今年政府部门对既定政策进行了多处调整,政策组合拳频出。

  首先,今年9月下发通知规定,关键设备招标实施方式改为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集中招标后确定,在保证关键设备质量的同时,降低了中标产品造价。此外规定,2010年中央财政对示范项目建设所用关键设备,按中标协议供货价格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对示范项目建设的其他费用采取定额补贴。

  其次,今年11月发布《关于做好2010年金太阳集中应用示范工作的通知》,要求2010年示范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明年底将对整体项目完工情况达不到70%的省份,暂停新项目申报。同时取消已列入2009年金太阳示范工程目录但无法实施的项目39个,总规模为54兆瓦。

  再次,今年12月,相关部委召开“金太阳示范工程及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工作会议”,明确鼓励集中连片示范,探索建立有效的光伏发电商业模式,把开发区和工业园区作为国内扩大光伏发电应用的重点,并公布了北京亦庄经济开发区等首批13个光伏发电集中应用示范区名单。

  最后,相关部委与国网公司沟通后,国网承诺支持用户侧并网和电量自发自用,并将进一步规范和简化并网程序,完善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及时为项目单位提供并网服务。

  业内认为,此番组合拳可谓有的放矢,体现了政府在执行《可再生能源法》过程中的统筹协调和指导调控作用,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互动协调性得到了加强,这利于金太阳项目在短期内产生示范效应,继而助力启动光伏内需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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